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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地男来梁平丈母娘家,将婆娘颈部、下身砍伤~3人劝架也受伤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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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平普法


俗话说

夫妻吵架,床头吵床尾和

但是有对夫妻

吵起架来就劝不住

最后丈夫把妻子和劝架人砍伤

被检察院建议

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


#网源摄图网,与文无关#

渝梁检刑诉〔2019〕108号

案件回顾:

经依法审查查明:


2018年12月4日,被告人徐某某从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**村到本区**镇**村**组的岳母邓某某家,与妻子叶某甲和解家庭纠纷。


同月5日,被告人徐某某与叶某甲的纠纷经亲属邓某某、叶某乙、王某某等人劝解和好,并约定次日返回云南。


同月6日4时许,被告人徐某某在邓某某家中卧室与叶某甲再次发生争吵,徐某某持菜刀将叶某甲颈部、下身等部位砍伤,又将前来制止的叶某乙、王某某、邓某某砍伤,后逃离至本区排水有限公司(污水处理厂)大门处托保安人员拨打电话报警,并向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双桂派出所投案自首。


经鉴定,叶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叶某乙、王某某、邓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

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
1.    户籍资料、扣押清单等书证;

2.    证人何某某、余某某等人的证言;

3.    被害人叶某甲、叶某乙、王某某、邓某某的陈述;

4.   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;

5.    鉴定意见;

6.    现场勘验、指认等笔录。


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,内容客观真实,足以认定指控事实。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 


公诉意见:

本院认为,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,致一人轻伤,三人轻微伤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


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罪行,系自首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被告人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愿意接受处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


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
此致

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

检察官:王*

2019年4月23日 


被告人情况:

被告人徐某某,男,1975年**月**日出生,身份证号码5321281975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,农民,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**镇**村**组**号。


因涉嫌故意伤害罪,于2018年12月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,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。

来源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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